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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法院宣布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令太平洋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伤者李某举行赔偿80万余元。经查,2011年8月14日,李某乘坐安运公司所有的汽车行至乌线47公里900米路段时,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操作不妥致使车辆翻下路基。事故造成李某等29人受伤。
安运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附表中约定,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35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8125000元。经诊断,李某左胫骨骨折、颈脊髓损伤,四肢不全瘫、左侧锁骨骨折等。
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李某在发生事故后随即被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隶属盛京医院治疗。
今后的几年之间,李某不停住院治疗,医疗用度和照顾护士用度连续发生。在2013年到2017年间,李某多次起诉寻求赔偿,法院均予以支持。
2019年,李某再次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沈阳安运公交,要求给付医疗费、照顾护士费、误工费等9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处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80余万元。太平洋保险公司随后提起上诉,称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生效讯断认定的事实不符,并对李某的单间住院用度和误工费提出质疑,同时提出对李某举行是否切合治疗终结举行判定。
另提出,安运公司将赔偿责任转嫁于保险公司,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安运公司也认为,未对李某启动伤残品级判定不妥。法院认为,安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未尽宁静行使义务,致李某身体康健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属于职务行为,故应由安运公司对李某的各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另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门路客运人承运险,凭据已经生效讯断所认定内容,保险公司应在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为8125000元的规模内向李某负担赔偿责任。关于李某是否治疗终结及举行伤残判定,通过李某的住院病志、用药治疗的情况、仍然住院治疗的事实,法院认定李某未治疗终结及不应举行伤残判定。
另,李某提供证据证明使用单间及发生照顾护士费的须要性,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令中国太平洋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377024.08元、伙食津贴费883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82686.65元、照顾护士费167885.5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30元。
(二三里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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